餐饮服务许可证

关于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web  时间:2018-09-03 17:17:55

  为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进一步增强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根据《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食药监发〔2014〕154号)文件精神,我区已于2014年7月21日将保健食品经营正式列入行政许可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拟经营保健食品的经营者,应向区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保健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保健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2.未取得保健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从公告之日起,如发现有无保健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3.已持有《西安市保健食品经营登记备案凭证》的,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应当在《凭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4.保健食品的批发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直销企业分公司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流通许可(变更)的有关事项。

  5.保健食品的零售经营者(含直销企业零售门店)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流通许可(变更)的有关事项。

  6.取得保健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后需要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

  7.其他未尽事宜,可咨询区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监服务窗口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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